執行摘要:在 Alice 裁決中,最高法院並未指示執業者進行可專利性評估。 比較兩個近期聯邦巡迴法院裁決將會有所幫助。 Enfish 及 TLI 中的專利有類似的技術領域問題,但聯邦巡迴法院對於可專利性卻產生兩種不同裁決結果。 聯邦巡迴法院發現招致不幸的 TLI 專利缺乏詳細資料,且在公開資訊中將數種專利權範圍要素描述為「眾所周知」。 專利權範圍也引用數個通泛性詞彙。 相反地,Enfish 的專利通過 Alice 的審查。 依據 Iain Banks 所言「你必須言之有物且能妥善公開」。
詳細資訊:
最高法院的 Alice 裁決並未針對如何判定是否將專利歸類為法定領域事項提供指示。 比較兩個近期聯邦巡迴法院裁決時,Enfish 及 TLI 可能有所幫助,至少可協助聯邦巡迴法院評估法定領域事項。 Enfish 裁決只是聯邦巡迴法院根據 Alice 第二次推翻不可專利性之裁決。 在公布 Enfish 裁決不久之後,聯邦巡迴法院對於 TLI 則有不同審理結果。 因為上述兩個案例的專利被歸類為類似技術,因此比較聯邦巡迴法院對於專利公開的分析可能會獲得 Alice 所無法提供的幫助。
Enfish 專利: Enfish 專利發佈關聯式資料庫,更具體而言,是「自我參照資料庫模型」。 就高等級而言,專利說明單一表格可透過使用所謂的物件識別碼 (或稱為 OID) 而作為多個表單使用。 專利權範圍包含 OID 限制並載列其與所主張資料庫中邏輯列及邏輯欄的關係。 專利規格健全,有 20 個欄和 23 個圖。 專利權人被告將所述發明的特性表述為組織資訊的摘要概念 (使用電腦以表格格式呈現)。
TLI 專利:TLI 專利被歸類為「將分類資料 (如日期及時間) 附加至影像,以井然有序的方式排序那些影像」。 TLI 專利權元素包含電話部分、處理器、伺服器、記憶體和「數位擷取」。TLI 專利有 4 個圖和 8 個欄。地方法院的結論是TLI 專利權範圍並未超過以井然有序的方式分類及儲存數位影像的抽象概念。
聯邦巡迴法院批判招致不幸的 TLI 專利,說明其缺乏科技詳細資料、仰賴通泛性詞彙,並將所主張要素表達為「眾所周知」。 相反地,Enfish 專利較為明確且具有健全的公開資訊。 揭露更多未能包含法定領域事項之資訊無法將不可專利之發明轉變為可專利。 換句話說,依據 Iain Banks 所言「你必須言之有物且能妥善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