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摘要: 若專利侵權經認定係蓄意為之,《專利法案》授權地方法院將損害賠償最高增加為三倍。最高法院對於 Halo 的裁定降低蓄意為之的法律門檻,使得專利擁有者更易於取得加重損害之賠償。若要避免因蓄意侵權而導致加重損害賠償,在被控侵權之後,專利權人被告現在應更妥善考量,以便在相對較快時間內,取得非侵權及/或無效裁決。
詳細資訊:在 Halo Electronics v. Pulse Electronics 及 Stryker v. Zimmer, 136 S. Ct. 1923 (2016) 中,最高法院對於現行蓄意侵權之法律標準提出質疑。 現行標準載列於聯邦巡迴法院在 In Re Seagate Tech., LLC, 497 F.3d 1360 (Fed. Cir. 2007) 裁決中列舉之方案。在 Seagate 中,聯邦巡迴法院增列一項標準,其中要求專利權人原告須出示清楚及令人信服證據證明被告在其行為極有可能侵害某一有效專利之客觀情況下仍從事該行為 (「客觀標準」)。因此,聯邦巡迴法院駁回其對於 Underwater Devices, Inc. v. Morrison-Knudsen, 717 F.2d 1380, 1389-90 (Fed. Cir. 1983) 之裁決,其中將蓄意行為視為類似輕忽行為而加以審理。 因此,Seagate 揚棄「充分注意之確切義務」並再次強調被告並無尋求法律意見之必要。 最終,Seagate 案例依舊要求專利權人證明被告已知或應該已知有關侵權風險 (「主觀標準」)。
審理 Halo 一案之最高法院裁定 Seagate 中列舉調查蓄意行為之方案過度嚴苛。 法院免除專利權人提供輕忽證據之要求,即,免除所謂的客觀標準。 令人意外的是,關於蓄意、以至加重損害的調查現在將重點放在專利權人被告之知情狀態 (即,所謂的主觀標準)。更具體而言,蓄意行為的調查現在轉向被告是否已知或應該已知有關侵權風險。 法院也改變專利權人的證據標準,即將可確立蓄意行為的清楚及令人信服證據改為證據優勢。
法院也在《專利法案》第 284 節中註明,其中說明「法院得將損害賠償最高增加為三倍」。法院保留「法院得」一詞,代表國會傾向於讓蓄意裁決僅適用於地方法院,其中「客觀標準」有礙於行為調查。 因此,法院完全免除聯邦巡迴法院在 Seagate 裁決中所述之蓄意行為「客觀標準」調查。
申請裁量因蓄意侵權而導致之加重損害賠償時,法院註明地方法院「應依據超過將近兩世紀應用和解讀《專利法案》而制訂的健全法律原則」。 那些原則將加重損害賠償限制為超越典型侵權之不當行為的異常案例。 法院並未定義「超越典型侵權之異常 []」。然而,法院確實說明在審判期間取得之獨立法律意見對於避免蓄意侵權之裁決影響不大。 這自然是因為側重於主觀標準之知情狀態調查所致。 亦即,在接近審判時取得意見對於侵權人是否已知或應該已知侵權風險影響不大。
在案例法律更妥善定義「異常」及「典型侵權」兩者差異之前,專利權人被告可獲得理想審理,方法是更審慎考量取得獨立法律顧問對於非侵權及/或無效裁決的意見,但須在得知侵權風險之後,在相對較快時間內 (而非在接近審判開始時的時間) 進行。